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016,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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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紘竣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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