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020,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債 權 人 黃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源
債 務 人 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因票號UW0200594、UW0200593、UW0200592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4年12月10日 │54,875元 │105年4月14日 │UW0200594 │├──┼────────────┼───────────┼───────────┼───────────┤│002 │104年11月10日 │54,875元 │105年4月14日 │UW0200593 │├──┼────────────┼───────────┼───────────┼───────────┤│003 │104年10月10日 │54,875元 │104年10月12日 │UW0200592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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