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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
債 權 人 林文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生、吳玉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㈢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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