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024,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惠滿即鄭淳智之繼承人、鄭百茵即鄭淳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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