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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立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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