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073,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金磚文具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陳楚中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蔡賢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付之利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五計付之利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