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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蘇乃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蘇乃馨於民國104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7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69053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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