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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 權 人 魏麗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政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據台端所提之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退票日均為105年3月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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