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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債 權 人 張永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昱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承攬契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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