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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蘇建章
債 務 人 廖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票票號AC0000000、AC0000000之提示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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