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180,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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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震東於民國96年8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31178024310631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91元及費用922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震東於民國99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044768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35元及費用9807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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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震東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1028│1780243106│03月 24日   │            │              │
│    │元    │31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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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黃震東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691701│6705704476│03月 24日   │            │點九九        │
│    │元    │80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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