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洪文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8826955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9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88269550。
(四)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