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26,2016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債 權 人 洪明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翔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債務人蔣濟生即華陽汽車服務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並請確認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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