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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債 權 人 洪明璽
債 務 人 崧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債 務 人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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