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264,2016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吳永安
債 務 人 尤坤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