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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債 權 人 洪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暐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請補原因事實相關之資料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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