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289,2016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
代 理 人 蔡伍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更正聲請狀暨狀末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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