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292,2016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債 權 人 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啟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債務人為黃「啟」滄或黃「」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