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309,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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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09號
債 權 人 溫德華即全興輪胎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茂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查報債權人姓名(因狀載姓氏與印文不符,請查報姓氏為「溫」或「温」),並提出釋明資料及正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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