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310,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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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債 權 人 溫德華即全興輪胎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子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負責人印文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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