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313,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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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債 權 人 李世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躍宸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蔡適琦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蔡適琦或躍宸國際公司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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