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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蔡維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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