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52,2016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蘇秀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男、吳鎮坤、劉正銘、吳武雄、吳
振誥、吳振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