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蘇秀竹
債 務 人 黃俊男
債 務 人 吳鎮坤
債 務 人 劉正銘
債 務 人 吳武雄
債 務 人 吳振誥
債 務 人 吳振嘉
一、㈠債務人黃俊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吳鎮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劉正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吳武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吳振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吳振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