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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
債 權 人 徐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靖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率為何?㈡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為壹佰零貳萬元,與證物支票金額合計為壹佰貳拾萬元,二者不符。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⑴支票票號WE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4年7月3日。
⑵支票票號WE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4年6月29日。
⑶支票票號WE0000000據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係104年6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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