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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
債 權 人 徐明輝
債 務 人 陳靖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⑵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⑶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⑷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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