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131,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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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債 權 人 賴金隆
債 務 人 林品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②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③新臺幣貳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④新臺幣貳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⑤新臺幣貳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⑦新臺幣貳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⑧新臺幣貳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⑨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⑩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⑪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⑫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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