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21933,2016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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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3號
債 權 人 陳永霖
債 務 人 呂連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新臺幣570萬元部分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為何?併分就已屆期及未屆期部分更正請求金額。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新臺幣570萬元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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