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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
債 權 人 王靖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旭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旭燦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離職證明書之投保單位係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對造人亦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旭燦僅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並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資料以釋明其與債務人高旭燦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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