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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武文船(VU VAN TAU)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夢莊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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