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婚,579,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陳官楷
被 上訴人 李岱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