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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20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思懿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五百元(4,500+1,000=5,500),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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