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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0號
原 告 吳清將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被 告 吳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被 告 吳清烟
吳清輝
吳仙桃
蘇茂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珠
被 告 蘇美螢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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