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家訴,97,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97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簡明森
被 上訴人 楊麗首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七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四百元、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一萬二千九百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七十萬元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