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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紅艷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49,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5,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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