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消,4,2017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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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介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聲明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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