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1286,20171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謝劉阿秀
被 上 訴人 洪凱濬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307元(18.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6,952元=1,989,30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