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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陳仲茂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悅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於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損賠償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請求車損部分係不得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項目,惟原告已於辯論期日表明先減縮車損部分損害新臺幣(下同)24,430元,再擴張該部分損害,此部分係移送民事庭後所為擴張請求,依法自應繳納裁判費。
本件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擴張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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