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1515,2017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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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政道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樂書婷
翊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樂書婷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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