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金星餐盒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昱志
人
當事人間償還應收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黃杰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李蓓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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