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1925,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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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達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AMC SARL因105年度訴字第192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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