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 盧孟涵
被 上訴人 鄒雅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