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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游豐誠
游何彩鳳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純嬌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原裁定廢棄」(似指第一審判決廢棄),尚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規定之要求,應予補正,否則即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㈡倘本件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倘僅部分上訴,則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更正,以供本院更為裁定上訴標的金額及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數額),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如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二第13頁)所示A、B1、B2、C、D、E、F、G部分圍牆等設施占用之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2,782元,加計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砍除果樹之損害賠償數額200萬元,合計為2,312,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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