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葉建光
被 告 葉建發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葉健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建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