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000,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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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葉建光
被 告 葉建發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葉健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建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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