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廖峻毅
訴訟代理人 紀建豪
被 告 曾東波
訴訟代理人 曾文品
被 告 曾吉雄
被 告 曾瑞鵬
被 告 曾偉章
被 告 曾耀輝
訴訟代理人 曾朝城
被 告 曾國榮
訴訟代理人 曾漢森
被 告 張志鍠
被 告 王永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上午,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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