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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宜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盛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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