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130,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梁永慶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普湘紜
訴訟代理人 普志國
訴訟代理人 丁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