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157,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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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陳二林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劉育純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兩造協力促進事實之發現,茲因就本件被告是否具有過失,如有,其過失情狀為何,經綜合兩造攻防及辯論意旨,尚難清晰,爰請兩造協助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依本院卷第5頁原告起訴主張:「…經被告翻譯說明過後…」等語,所指翻譯說明之事實過程為何?原告法代或其他主管是否實際檢視過相關郵件?有無為其他指示,例如命再予查證或向客戶方之窗口直接查證?

二、依本院卷第131頁檢討報告上載被告曾與KF公司電話聯繫,改用私人信箱回復,並透過私人郵件完成匯款帳戶確認等語,其真意為何?是否指KF公司即改以私人信箱與原告公司聯繫,則該私人信箱帳號為何?又該次所確認之匯款帳戶為何?是否與本件遭詐騙之帳戶相同?

三、承上,記載12月4日曾將匯款單掃描予KF公司確認,其真意為何?究係以何方式為之?該匯款單上是否記載本次遭詐騙之帳戶?是否完成確認,又以何方式為之,如KF公司以何方式回復確認之意?

四、承上,記載12月5日KF回信告知若收到款項會告知回覆,其真意為何?信件原件為何?其內容是否包含確認匯款帳戶在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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