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311,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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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唐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文貴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同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分別均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合計7萬4,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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