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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張智賢
被 告 邱佳珅
邱子綾
邱青山
張梤洲
張美珠
邱麒坤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子庭( 原名邱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3日上午9 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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